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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于4月11日开考 山东:艺术类专业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3:25 | 博考网

天津市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于4月11日开考

2009年我市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考试于4月11日至4月12日举行。考试分为身体素质和专项技术两部分,上午进行身体素质考试,下午进行专项技术考试。考试地点在天津体育学院

据了解,身体素质考试包括100米、原地推铅球、立定跳远三项,为考生必考项目。考试成绩占专业考试总成绩的70%。专项技术考试包括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跆拳道、游泳、健美操、网球等项目。考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实际任选其中一项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占专业考试总成绩的30%。

请参加体育类专业考试的考生于考试当日上午7点30分持考生证、身份证在天津体育学院田径馆报到检录。考生需提前了解到达考点的乘车路线,不要迟到。同时考生要准备好考试用服装和运动鞋。

考试前,考生应详细了解考试的相关要求和规则,避免因违反规则而影响考试成绩。下午各专项考试开始的时间不同,请考生在身体素质考试结束后,注意引导员宣布的专项考试时间,并留意公告栏的通知。

4月30日后,市高招办公布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考生的考试成绩通过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届时,考生也可登录天津招考资讯网查询考试成绩。

根据规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还须参加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附:
1.各区县专业考试具体时间

4月11日: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大港区海滨教育中心、武清区、静海县的考生参加专业考试。

4月12日: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蓟县、宝坻区、宁河县、天津铁厂的考生参加专业考试。以上区县的体育类考生,如报名参加2009年本市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的,可于4月11日参加体育类专业考试。
2.身体素质考试规则

(1)100米跑可穿跑鞋(短钉),起跑采用蹲踞式。抢跑个人累计犯规两次,取消本项考试资格,其它同田径运动比赛规则。

(2)立定跳远不可穿钉鞋、带胶粒的足球运动鞋,在沙坑后1米左右设置一起跳线,双脚置于起跳线后起跳。

(3)原地推铅球:男子为5公斤,女子为4公斤。在铅球投掷圈内,从静止姿势开始,原地侧向或背向均可,不得做滑步或旋转动作,其他同田径运动比赛规则。

(4)100米跑只有一次测试机会。立定跳远和原地推铅球考试之前,每位考生可以试跳(投)一次,正式测试有三次机会,取最好成绩。
3.专项技术考试内容

(1)田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跳高、跳远、三级跳、铁饼、标枪、铅球)各项达标测试及技评

(2)游泳:50米达标测试及技评(泳姿自选)

(3)篮球: ①发球线距离连续投篮一分钟

②半场往返运球上篮

③三角滑步

(4)足球: ①脚颠球

②25米踢准

③20米运球过杆射门

(5)乒乓球:①正手攻球

②反手推挡

③左推右攻

(6)跆拳道:①横竖叉

②左右横踢

③基本技术

(7)武术: ①正压腿

②正踢腿

③拳术

(8)网球: ①正反手底线上旋击球技术

②发球技术

③网前截击

(9)排球: ①两人一组扣、防、调球

②上手发球

③二、四号位扣球

(10)健美操:①原地连续大踢腿

②俯卧撑

③自选成套动作

山东:艺术类专业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规范考试工作人员处置考场违规行为,严肃考试纪律,教育广大考生遵纪守法,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考生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将违纪事实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博考网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图像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六、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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